
中新經緯11月7日電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ST金泰、金力泰或公司)7日晚公告,2025年11月7日,公司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滬〔2025〕23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經查明,金力泰違法事實如下:
2025年4月23日,金力泰時任董事長、總裁羅甸,時任董事、執行總裁、董事會秘書吳純超,時任財務總監隋靜媛三人商量后決定,不接受年報審計機構中興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擬對公司2024年度財務報表出具的“無法表示意見”審計報告,預計公司無法在法定期限內完成2024年年報的編制及披露工作。當天晚上,金力泰披露《關于公司預計無法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定期報告暨公司股票可能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風險提示公告》。
2025年4月28日晚上,金力泰披露《關于無法在預約日期及預計無法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定期報告的風險提示公告》。
2025年4月29日晚上,金力泰披露《關于預計無法在法定期限內披露2024年年度報告及2025年第一季度報告的風險提示性公告》。
2025年5月5日下午,金力泰披露《關于無法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定期報告暨股票停牌的公告》。
2025年7月1日晚上,金力泰披露2024年年度報告。
上海證監局指出,金力泰違反《證券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2024年年度報告,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款所述情形。在金力泰未按期披露定期報告違法事項中,時任董事長、總裁羅甸,時任董事、執行總裁、董事會秘書吳純超,時任財務總監隋靜媛,未勤勉盡責,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款所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上海證監局決定:
一、對金力泰給予警告,并處以200萬元罰款;
二、對羅甸給予警告,并處以100萬元罰款;
三、對吳純超給予警告,并處以80萬元罰款;
四、對隋靜媛給予警告,并處以80萬元罰款。
公告表示,根據《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的情形,公司不觸及《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5年修訂)第十章第五節規定的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生產經營正常。
企業官網介紹,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是集研發、生產、銷售與服務于一體的高性能涂料領軍企業和上市公司,產品廣泛應用于乘用車、商用車、工程機械、工業部件以及建筑幕墻的防護與裝飾。
業績方面,2025年前三季度,公司營收5.65億元,同比增長8.40%;歸母凈利潤1760.32萬元,同比下降15.10%。二級市場上,*ST金泰7日收報6.37元,漲幅0.95%。(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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